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;
(2)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,未在《评定标准》中列明的伤残;
(3)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,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;
(4)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,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;
(5)被保险人猝死、斗殴、醉酒,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6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;
(7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,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;
(8)被保险人从事潜水、跳伞、攀岩、蹦极、驾驶滑翔机/滑翔伞、探险、摔跤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;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、陆、空交通工具的竞赛,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;
(9)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、警察部队、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、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;
(10)疾病、妊娠(含异位妊娠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、原发性感染、过敏、药物不良反应、整容手术、试验性治疗;
(11)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(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(ICD-10)》为准)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;
(12)与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(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受此限)有关的任何意外;
(13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恐怖主义活动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,本合同终止,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,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,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,本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